一、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的上、下限
按規定,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(自然年度)月平均工資。最高不應高于撫州市統計局提供的2019年度撫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;最低不低于《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》(贛府廳字〔2017〕125號)中公布的區域工資標準。
二、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上、下限
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應高于12%且不應低于5%。
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,可按建設部、財政部、人民銀行《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》(建金〔2018〕45號)和《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/T51271-2017)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和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。
三、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、下限
1.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4052元/月(單位和職工合計)。即,5629元(撫州市統計局2019年度撫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)乘以12%(最高繳存比例)乘以3倍,繳存額元以下四舍五入。
2.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
根據《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》(贛府廳字〔2017〕125號)公布的區域劃分:
二類區域:市本級、臨川區、東臨新區、撫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158元/月。即1580元(二類區域最低工資標準)乘以5%(最低繳存比例),繳存額元以下四舍五入。
三類區域:其他縣區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148元/月。即1470元(三類區域最低工資標準)乘以5%(最低繳存比例),繳存額元以下四舍五入。
四、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,其中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在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時,不再重新核定。
本通告執行時間為2020年1月1日。
撫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
2020年6月23日